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管理规定【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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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管理规定【17页】.doc
1、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程及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小型锅炉房是指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锅炉房总建筑面积小于 300M2 或总投资额小于 50 万元的,并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所定义锅炉的锅炉房)。新建小型锅炉房或扩建、改建小型锅炉房时,应遵守本规定。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其它锅炉房,应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
2、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报经市或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第四条第四条申请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核准时,应向当地的市或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核准申请书(附件一)和相关申请资料,包括锅炉总图(或总体尺寸简图),锅炉房工艺平面布置图,各向立面图,锅炉房与相邻建筑物布置图。第五条第五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小型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核准申请后,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六条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申报资料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人员不少于 2 人,审查人员必须由特
3、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或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并在受理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七条第七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查要点(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真实且符合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查要点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核准,并签署书面意见。同时在锅炉房平面布置图盖上核准图章。对申报资料不实或不符合浙江省小型锅炉房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凡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水容量小于 50L 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核准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八条第八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按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第九条第九条本规定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条第十条本规定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附件二:附件二:浙江省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审查要点浙江省小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