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13房地产税费征管规章制度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2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操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税费流失,为房地产行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进一步理顺财政、国税、地税、人防、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的房地产税费征管体制,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简化办事程序,规范税费征管,为房地产行业提供简明便捷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全面构建功能齐全、规范透明、操作严密、优质高效的房地产市场税费征管新体系。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取得(
2、征用、出让和转让)、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办证(包括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交易)、国有房地产自营和出租等环节的所有税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三、税费计算价格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时的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一)土地征用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以征用土地的类别和面积为计税计费依据。(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实行公开招拍挂的,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准;未实行公开招拍挂的(包括个人所有的划拨地拆旧建新),以市场价、评估价或县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为准。(三)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1.
3、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2 / 13建筑环节的计税价格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含正负零以下隐形基础工程、水电安装等)加上配套设施(绿化、道路、公益设施、车库等)的单位成本确定,计税工程量按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实际建筑面积确定;建筑环节的计费价格按照经审核的预算备案造价确定,计费工程量按房屋规划建筑面积预征,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补征。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和预算备案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则按我县发布的工程造价最低参考价执行,我县工程造价最低参考价另行发文制定。2.税费计算价格的核定权属房屋建筑类型、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由建设部门核准,随同项目设计和规划资料一并送交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一体化中心”) 。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由一体化中心分别核准,其中计税价格核准后由一体化中心税务人员按工程计划进度预征各税,计费价格核准后由一体化中心按规定标准即时收取各种规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分阶段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