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制度(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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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制度(20页).doc
1、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 设立审批管理规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 号)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 例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 号) 、 浙 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 18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
2、、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 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批准证书 (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 ,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第四条 批准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 10 日内申请办理或变更批准证书 。 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最终产品、中
3、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 1000m 3 或库区总面积超过 550m 2 的。 第六条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核发批准证书 。 第二章 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 的区域内建设。 第八条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