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嘉兴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保护城市绿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 制线,包括符合规划的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 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 定、监督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嘉兴行政区域内的市、 县(市、区) 、镇。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行政
2、执法等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符合规划的已建成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 防护绿地; (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三)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 绿地系统规划。 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 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 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 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 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公
3、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符合规划的现状绿地和规划 绿地,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绿线控制图则。 第九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大 型绿地组织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桩。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重要绿地, 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规划后方可调整;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法定程序调整。 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 的原则进行调整,确保绿地布局均衡、覆盖率不降低。 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 化调整,应当不低于规划条件设定的绿地率指标。 第十二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 内用地的,必须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