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商标法法律风险防控【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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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商标法法律风险防控【11页】.doc
1、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最近几年,中国的楼市随着各种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呈现快速发展的局面。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起步晚,发展速度惊人,与此相对应 地,必然存在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再加上我国企业普遍法律风险 防范意识薄弱,这就使得以高风险高利润为特征的房地产企业一旦出现法律纠 纷,涉及的争议金额往往很大。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 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十分复杂,囊括了从 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 点决定了其项目开发的周期长,产品价值高。在较长
2、期间内的经营活动必然存在 着许多不确定性,这就使得企业的法律风险随之加大。本文中,笔者将具体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项目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并就如何防范此些风 险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房地产项目前期开发阶段 此阶段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风险, 包括企业在中标后不能足额支 付地价或出让金;政府因拆迁补偿问题不能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约交地;政府规 划的变更和调整使其无法履行出让合同; 企业因资金不足未能有效开发而导致的 土地闲置等。 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来看,在一级土地市场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 地使用权通过政府出让的方式实现。由于交易主体一方为政府部门,政府的信用 度较高,
3、因而风险还是相对较小的。但是风险小不代表可以高枕无忧,企业仍 需要审查土地性质是否属于可以出让的范围, 以防有关部门或其负责人违法违规 操作使得企业吃了苦果。 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着重审查出让土地的 状。 因为土地状态一旦有问题将影响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土地的使用,并可能进一 步造成土地闲置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于 2012 年 6 月 1 日以国土资源部第 5 号令 修订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明确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 两年则无偿收回。 闲置土地处置重在预防。这次修订明确要求土地出让必须是“净地”出让, 禁止“毛地”出让,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新修订的办法中规定,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 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