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物业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制度手册 为规范物业的资金运作及管理工作,结合物业业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定 第一条 所有人员必须根据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粘贴、填制报销帐 单据。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 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营业务的内 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证管理办法,并盖有填制单位 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 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3)凡填有大写
2、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 始凭证, 必须有入库单或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 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 应注明各联的用途, 并且只能以一联作为收款证明。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 5)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的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 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部门、日期、批准人及“原件存档” 字样;如果批准文件涉及两项报帐内容,可将原件附其中一份报帐单据,另一份注明原 件在“报帐中”字样。 2、原始凭证粘贴的具体规定: 1)在空白报销单
3、上将原始报帐凭证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的要求,从右至左 呈阶梯状依次粘贴;若票据较少,可直接在正式报销单的反面粘贴(原始凭证的正面与 报销单的正面同向) ;若票据较多,可在多张空白报销单上粘贴。 2) 将已填写完毕的正式报销单粘贴在已贴好的原始报销凭证的空白报销单上 (将左面对齐粘贴) 。 第二条 如果需报销的原始单据遗失, 除飞机票、 火车票、 船票、 长途汽车票, 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按票价的 50%报销外,其他票据遗失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 必须报请物业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已由银行付款,需进行报帐核销的原始单据遗失,须 凭加盖对方发票章 (或财务章) 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和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专题说明进行 核销,同时对经办人予以 100 元的处罚。 第三条 对不真实、不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帐;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 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要求出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