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 及法律风险防控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开 发资质、建设资金等要素的不同当事人之 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合作 建房行为,是一种房地产开发的联合经营 行为。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特征: 1、不限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也可以是双方共同出地出资; 不限于开发后进入市场即进行商品房销售,也可以是建设完毕后归自 身使用;合建的主体不局限于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之间; 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有的约定分利润,有的约定分房屋,有的则约 定给予土地补偿。 2、房地产合作开发不同于一般的联营: 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是合作开发的必备条件,但不
2、强调 共同经营 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3、有效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具备的特殊要件 主体:当事人一方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标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内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目的,就不同 类型的合同进行分别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 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 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 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
3、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 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 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 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 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 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 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 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 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