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本核算规程成本核算规程 (草案)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成本是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生产 (包括开发、物业管理、热力供应等。下同) 经营过程中各种耗费的总和,是评 价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了统一集团各中心、各子公司(产品、 商品、劳务等) 成本计算口径,正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加强经济核算, 落实经济责任制,促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 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 结合集团综合经营业务特点, 特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 规 程) 。 第二条第二条 成本核算的任务 一、正确、及时、全面地预测、控制和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
2、中发生 的各种费用,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 二、汇集生产经营费用,正确、及时计算各种生产经营的总成本、单位 成本和在建工程或在产品成本。 三、检查监督企业各项物资消耗定额与工资及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考核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揭示降低成本途径。 五、为集团制订经营价格和经营决策提供数据。 第三条第三条 成本计算的对象 企业成本计算对象应以不同行业、 不同开发项目、 不同劳务或作业项目、 不同产品品种、不同交易品种为计算对象。 第四条第四条 成本计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成本计算实行月历制。以上月份二十九日至本月份二十八日止为一 个成本计算期。 二、成本计
3、算中实物量度、劳动量度与货币量度同时并重。 三、每月终了,应对在建工程、在产品及已领未用的材料、货物等进行 盘存。已领未用材料,应及时办理退料或帐面退料手续,不准以领代耗。 四、 成本的计算必须以有关部门(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和经手人签章的原 始凭证为依据。凡能直接计入各开发工程项目、产品品种、劳务对象等,均应采 用直接计入法;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应根据其组织与技术特点,按其成本对象 的受益程度采用适当标准分配计算。 五、集团各中心、各子公司(各核算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准确、及时地提 供成本计算资料。并按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要求,科学地组织资料传递和运行。 同时,应力求在正确、全面的前提下,及时结清成本费用。不得用估计成本、计 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准用“倒轧帐”的办法来计算成本。更不准 随意用待摊或预提费用等科目调剂成本。 第五条第五条 成本开支范围 一、为进行生产、开发、劳务和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