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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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2)(5页).doc
1、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2).doc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 第三条第三条 本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
2、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迸取精神。 第五条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3、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第七条第七条 本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第八条 本公司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出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条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