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 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 0 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XX 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 作,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 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 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办公
2、室(以 下简称市棚改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棚改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 造征收补偿等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 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 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财政、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 商和人社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 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
3、体补偿安置方 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 置。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 法评估确定。具体评估程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 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征收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或者有合法批建手续的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 换住宅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权调换比例 被征收房屋 调换房屋 框架结构 1 1 混合结构 1 0.95 砖木结构 1 0.85 简易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