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 理规范 2017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第1535号公告, 批准建设项目工 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 为GB/T50358- 2017,自2018年1 月1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总则 出台该规范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出台该规范的主要目的和意义:为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 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定义:定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 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
2、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 工总承包模式。 适用范围: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地方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 和监督管理的项目。 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总承包活动的 监督管理;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 承发包管理 承包人资格: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 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 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 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
3、绩。 承包禁止条件: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 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 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 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 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 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再发包情形:再发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称为工程总承包再发 包: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 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 设计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 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 应当自行实施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