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使公司人事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都应依 据本规章规定办理。 (二)本规章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和部门,公司所属控股子公 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录录 用用 第三条第三条 本公司所属分公司和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 时,依据定员定编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人 力资源部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报总经理核准,才能办理录用手 续。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必须
2、增加人员时,以书面 形式将人员增补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 报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 新进人员原则上试用期为六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确 定相应岗位工资;成绩优良者,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缩短其试用 时间。 第五条第五条 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指定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学历、学位、职称证件及复印件。 (三)最后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张。 第六条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男年龄在 42 周岁以上,女年龄在 32 周岁以上(不含转业 干部;高、精、尖方面人才)
3、。 (二)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达不到大专以上,工人达不到高中以上 无专业技术特长的。 (三)亏欠公款者。 (四)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五)品性恶劣,曾因此被开除者。 (六)体格检查经认定不适合者。 第三章第三章 工作准则工作准则 第七条第七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八条第八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尽忠职守, 服从上级安排, 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联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同 业企业的职务。 (三) 全体员工应该主动培养自己的工作技能,在工作上精益求精, 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借职务之便,贪污舞弊,接 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者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 不得私自携带公物离开公司。 (七)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不得进入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