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新三包规定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 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 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 销售者与供货者、 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
2、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 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 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 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 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
3、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 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 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 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 5 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