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职管理作业指引离职管理作业指引 编制编制 日期日期 审核审核 日期日期 批准批准 日期日期 一、一、 作业指引作业指引目的目的 规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保证公司各项业务工作的连续性。 二、二、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员工离职管理。 三、三、 职责职责 3.13.1 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 3.1.1 及时把员离职信息告知人事行政部/人力资源中心; 3.1.2 负责指定人员与离职人员进行工作交接; 3.1.3 及时采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3.23.2 财务部财务部/ /财务中心财务中心 3.2.1 负责对离职人员的用款进行审查。 3.33.3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 /人力资源中心
2、人力资源中心 3.3.1 根据岗位要求和用人部门提供的员工工作表现,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 3.3.2 负责审核离职申请,具体经办离职面谈、离职审批等离职手续; 3.3.3 负责监督办理离职手续的完备性,开具离职证明 ,并确定结算薪金,停购保险。 四、四、 劳动关系的终止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终止及解除 4.14.1 公司或者员工均可根据劳动合同、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有关法律,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 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4.24.2 辞职辞职 4.2.1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必须提前 30 天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
3、方可离 职;否则,须补偿公司相当于其 1 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公司同意立即离职或法定可免除者除外。 4.2.2 由公司资助参加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的员工,在协议的服务期内辞职时,应按公司规 章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偿还培训费用。 4.34.3 辞退与除名辞退与除名 4.3.1 辞退辞退 经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员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并提前通知员工本人。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公司将按规定予以立即辞退,而无须提前通知: 1) 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 2)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的。 4.3.2 自动离职、除名自动离职、除名 按公司有关规定被视为自动离职,或被公司予以除名者,公司将不会提前通知,以及不作任何 赔偿。如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作自动离职 或除名处理: 1) 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者。 2) 年累计旷工 3 天或以上,或月累计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