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生态空间保护,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生态空间(以下简称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 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涵盖需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森 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 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 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 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
2、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 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 脆弱区域。 第三条 凡涉及生态空间的城乡建设、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整治修复 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鉴于海洋国土空间的特殊性,海洋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相 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坚持生态优先、区域统筹、分级分类、协同共治 的原则,并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相衔接。 第五条 国家对生态空间依法实行区域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各 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 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
3、障能力逐渐提高。 第六条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农业、 林业、海洋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空间进行管理, 落实用途管制的要求。 第七条 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系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 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 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科学合理编制空间规划,作为生态空间用途管制 的依 据。 第二章第二章 生态空间布局与用途确定生态空间布局与用途确定 第八条 各级空间规划要综合考虑主体功能定位、空间开发需求、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和粮食安全,明确本辖区内生态空间保护目标与布局。 国家级、省级空间规划,应明确全国和省域内生态空间保护目标、总体格局和 重点区域。市县级空间规划进一步明确生态空间用途分区和管制要求。 第九条 国家在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域、岸线、海洋和生态环境等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