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约、代理店管理制度特约、代理店管理制度 代理店管理制度代理店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本规章规定 XX 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 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 活动,应事前与 XX 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XX 公司必须估计 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 以认可。 第三条: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 XX 公司生产、附有 HX 商标的所有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 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 总额。
2、 代理店须于每月 25 日之前,向 XX 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 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 XX 公司 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自我经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 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 价格表来进行。 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 XX 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 代理店须照交易额,事前缴交 XX 金额给本公司,做为交易保证金,XX 公司再发 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第八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XX 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 预估
3、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第九条:XX 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 XX 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表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请求,可送 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 故,其费用负担由 XX 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由协议后决定。 第十条:退货 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 XX 公司所有时, 始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一条:付款条件 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0 日为期限, 上月21日至本月 20日货款则于下月 10日缴齐。 前项付款以付款日起算,90 日以内为期的支票为主。 第十二条:暂停出货 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XX 公司将暂停对其出货 以便观察。 对代理店的支援 第十三条:主旨 为促进代理店的销售绩效、XX 公司代理店之间的互助关系,本章特别制定各种 奖励及支援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