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 版版) 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 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的意见 (沪府办发200434 号文印发) ,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划、消防、建筑设计、安全生 产等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专用示范文本, 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厂 房租赁行为。 (闲置厂房依法临时改建为宿舍后出租需订立的合同,则应使用上海市房屋租赁 合同(商品房预租)示范文本 。
2、 )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 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房 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后,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向厂房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 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 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厂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 农场系统受理处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购 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
3、各条款内容。 六、 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 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 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出租方) :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本人】 : 联系电话: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 【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本人】 : 联系电话: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 【法定】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的其他共同承租人共 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 (沪府办发 200434 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意见”) ,甲、乙双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