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2012 年 5 月 17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公布,根 据 2015 年 11 月 4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33 号广州市城 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8 年 2 月 13 日广州 市人民政府令第 158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 16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 二次修订, 根据 2019 年 11 月 14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68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 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
2、城乡规划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 规划区。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 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 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 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 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 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
3、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发挥城乡规划引 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 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 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 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 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 编制原则。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 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 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 第六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 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 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 线、黄线、黑线等“六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