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物中心退换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商品退换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商品退换货是商品销售的继续,我们必须坚持购物自愿、退货自由的原则,最 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因商品质量原因或顾客喜好发生变化要求退换货的,商场本着“三倾斜”原则, 即:制度向顾客倾斜、意识向顾客倾斜、利益向顾客倾斜;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换 可退的,以退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 第四条 在规定的退换范围内,以及在商品质量“三包”期内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对各 柜组或供应商拒不执行的,先由楼层管理人员与厂家协商解决,对厂
2、家拒不配合的,可由投 诉中心最终裁决强制执行。 第五条 消费者需要调换货的,或者在规定日期内顾客要求退货的,可由柜组、楼层解 决。 第六条 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先由柜组楼层解决。如有争议时,由投诉中心调 查核实后并注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履行退货手续。 第七条 退货时,如顾客曾领取了礼券、赠券、礼品及 VIP 卡已返利等,则应到总服务 台退还礼券、 赠券和礼品, 收银员认真审核无误后, 再按消费者购买时的付款方式予以退款。 第八条 对于来商场投诉的消费者,各楼层管理人员及营业员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并填 写投诉登记表,做出处理意见。如果顾客对楼层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时,楼层管理人员将其处 理结果随顾
3、客一起向中心进行投诉,中心接待人员调查核实,并予以最终裁决。 第九条 对于不属于质量问题,只是由于消费者需求变化而提出退换的商品,只要商品 保持原质、原样、吊牌标识齐全、不脏、不残、不损、不影响再次销售,夏季服装 7 日内均 可退换;春、秋、冬季服装 15 日内均可退换;对于外地的顾客,凭有效证件退换货日期可 延至一个月。没有开封的化妆品 7 日内均可退换。 第十条 各种鞋类商品三包期限为:皮鞋为 60 天,人造革鞋、布鞋、胶鞋、运动鞋、童 鞋为 30 天。其具体实施方法按陕西省鞋类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本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认定时,消费者可去 省、市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供应商应承担鉴定费和顾客往返的城市最 低交通费用,并给予退换。如无质量问题的,一切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退换商品遇调价情况做如下处理:在 15 日以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