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M0)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 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 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 号)、广东省降 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 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
2、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 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 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 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 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 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 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 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 称“可分割 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 资格准入认定
3、 第五条第五条 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 (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 平台和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 1 公里范围内。 (三)用地面积 150 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 (四)由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的地块,以及市招商创新办确定的市镇联 合重点招商的区域。 (五)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东南临深片区 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及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 镇、大岭山镇、黄江镇,可在前述范围以外各增加 2 个新型产业用地(M0)项 目。 上述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还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布局原 则。 第六条第六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如重大 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