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遗址利用导则 (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20 年 1 第一条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大遗址利用工作,实现文物有 效保护与合理利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等法律法规 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 库的大遗址利用工作,其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利用工 作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第三条第三条 大遗址利用应遵循“坚持保护第一、注重 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 则,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采取多种方式科学阐 释文物价值,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协调文物 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
2、善、环境 提升的关系。 第四条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直接 责任主体。 大遗址利用涉及多方权益时, 地方人民政府应协调 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权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建 立大遗址利用的多部门协调机制、文物补偿机制、激励 2 办法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第五条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 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产 业发展等大遗址利用活动。 第六条第六条 大遗址利用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文物保存现状良好,无重大安全隐患,能够 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有明确的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 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 (三)文物保护规划已
3、经公布实施,或文物保护区 划和管理规定已公布执行, 保护、 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 (四)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已编制中长期 考古研究工作计划; 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 古工作,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 系。 第七条第七条 开展大遗址利用工作前,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将大遗址及其周边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3 梳理文物价值内涵和地区资源要素, 明确大遗址所在区 域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主体功能分区、公共文化 体系等, 协调文物保护与国土空间管理的政策要求及指 标体系,保障大遗址利用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二)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及其与大 遗址专门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权责。 (三) 组织专业机构科学评估大遗址利用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文物影响和风险,提出对策 建议。 (四)明确大遗址利用的空间范围、土地及其附着 物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