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2018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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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2018年.pdf
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 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根据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 号)规 定,我部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18 年 7 月 30 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816 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余指标调剂任务落实 (一)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帮扶省份省级人
2、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城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确认的调剂任务函告自然资源部(详见附件 1)。自然资源部汇 总确认结果后函告财政部,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帮扶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剂工作,使用调入节余指 标进行建设的,应将建新方案通过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 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备案。 (二)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以 下简称调出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任务,于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能够调出的节余指标和涉及的资金总额函告自然
3、资源部, 并说明已完成验收情况,附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申请表(详见 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表);暂未完成拆旧复垦验收的,应在完成验收 后,及时填写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出完成验收统计表(详见附件 3,以下简称统计表)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函告后,依据监管系统等,在 10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表或统计表完成核定,并将结果函复调出省份,抄送财政部、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 调出省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函告前将调出节余指标任 务明确到市、县。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旧复垦安置方案,由省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备案。 二、节余指标使用 (三)节余指标使用和再分配。自然资源部对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实行台帐 管理,进行年度核算。帮扶省份超出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增加购买的节余指标, 以及调出省份低于国家下达调剂任务减少调出的节余指标,与下一年度调剂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