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13 年 7 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2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 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 划、预
2、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 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 滑坡、 泥石流、 地面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的等级划分为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四种类型, 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 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3 - 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 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
3、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并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辖 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 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卫生、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开展地质灾害 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 防治意识,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机关人员、村(居) 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培训。市、县、乡级人民 政府负责人应当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 提高灾害预防及 抢险救援指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