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7 年 9 月 28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6 月 5 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五章地质灾害综合治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 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 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
2、预防、应急、综合治 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 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 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
3、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 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 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 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千人以上,或者 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五百人以上不满一千 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三)中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不满五百 人,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不满一百人,或者可能 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五百万元的。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 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