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 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激发城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 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城市更新活 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 整治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
2、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 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 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利益共享、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要求】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 益,符合下列要求: 2 (一)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城市机能; (二)坚持绿色节能改造,推进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风貌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增强城市发展新动能,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 布局。 第五条 【市级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政府) 负责
3、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 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 组织编制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技术 规范、管理规范和标准。 市各相关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 理职责。 第六条 【区级职责】 区人民政府 (含新区管委会, 下同, 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和统 筹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城 市更新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 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实施方式和基本程序】城市更新可以由物业权 利人自行实施,或者委托具有房地产咨询服务、开发资质的 3 企业(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主导并委托 市场主体实施。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