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5 月 15 日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 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 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 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
2、新发展;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 (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 (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 (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 区。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 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
3、条(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 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 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 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 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 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 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 区县政府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 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