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附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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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附政策解读).pdf
1、 1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审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规划” )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 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修改的 审批工作。 本规定所称更新单元规划制定是指首次编制更新单元 规划的情形。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是指修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 的情形。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包括对强制性内容的修改与非强 制性内容的修改。 第三条 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工作,
2、拟定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 政策,组织编制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更新单元规划 制定与修改的审议报批或者审批。 2 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更新单元规划制定与修改 的审查和报批,包括规划初审、规划草案公示及意见处理、 规划公告、规划成果归档等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 与宣讲、规划数据统计及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坚持全市统一政策、统 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时限的原则,各区不得随意增设或 调整相关规程。 第二章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 第五条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由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 简称“更新计划” )申报主体负责申报。 第六条
3、 更新单元规划制定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 容: (一)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详见本规定 附件) ,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 (二)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 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需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文件, 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公章。规划草案各阶段文件形式需符合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以 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 )要求。提供的纸质图纸图幅不小 于 A3,比例尺不低于 1:1000;电子文件应提供 JPG 和 DWG 两种格式文件,以及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标准化报批工具打 3 包生成的电子成果(mdb 文件) ; (四)土地信息核查意见的复函;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设计合同; (六)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七)非初次申报的应提交原审查单位核发的更新单元 规划审查意见; (八)产业升级项目位于高新区内的,应提交市高新区 主管部门的产业专项规划批复或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