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 全案代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甲方: 大兴安岭大兴安岭 地址:地址:大兴安岭大兴安岭 2 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人) :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乙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总则总则 1.1、词语涵义。代理合同文本,其用词用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1、平均底价:甲方要求乙方须完成销售的代理房屋最低平均销售单价。 1.1.2、单套底价:乙方以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房屋的最低销售单价即一房一价 底价(表)。 1.1.3、合同单价:购房者为
2、购买代理房屋而签订的各销售(预售/现售)合同约定的房屋单 价。 1.1.4、代销总价:房屋代销总价为合同单价乘以相应成功销售房屋建筑面积乘积之和。 1.1.5、代销均价:一定时期内房屋代销总价除以该期内成功销售房屋建筑面积,所得即为该 期内代销均价。 1.1.6、月:指自一期房源销售开始日日起算顺延一个自然月,如某月10号为销售开始日,至 下月9号为一个月,本合同规定:每个月的31或30日为自然月的截止日期。 1.1.7、销售考核目标达成率:指乙方完成成功销售的建筑面积与每月销售考核目标约定必须 完成销售的建筑面积之比。 1.2、甲方系“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市新世界时尚广场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
3、唯一开发建设 单位,本项目位于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路20号。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43615 , 其中,商业面积约为: 19638 ,住宅面积约为: 22477 。甲乙双方同意按房地产 3 测量公司出具的初测建筑面积为准进行销售。本项目推广名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 合同的履行。 1.3、甲乙双方同意,下列条件是本合同的基础条件: 1.3.1、本项目上的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 1.3.2、本项目房屋每套可售建筑面积以预售许可证所附的预测建筑面积为准。 1.3.3、甲方负责取得政府部门确认的暂测报告以及预售许可证。 1.3.4、本项目双方合作期限:12个月。合作期内分别完成住宅、商业、地下车位可售面积不 低于 85 %销售量,具体月度销售指标分解如下:第一个月份完成总量的40 ,第二个 月完成总量的 70 , 第三个月完成总量的 80以上 , 三个月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