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1改M0 补交地价 原有合法面积 持有:不补缴地价 销售:(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办公用地基准地价)*50% 增加建筑面积 (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补缴) 配套部分(30%) 可份额转让 可分割销售:配套设施相应物业基准地价50%5倍 持有(增容):配套商业设施按商业公告基准地价补缴 其他配套设施按相应物业公告基准地价的50%补缴 配套:办公;单身公寓;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70%) 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办公用地基准地价)*50%-已缴纳地价 整体转让:按照工业用地公告基准地价补缴 持有(增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办公用地基准地价)*50%*50%- 已缴纳地价 深标基准6非
2、住宅功能部分地价按基准地价2倍计缴 地价不计息分期缴纳 按市场评估标准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30%,余款1年内交清 按其他标准计收的地价部分:首次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余款1年内交 清 宗地地价 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强度扣减项 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表 鼓励发展类 总部企业修正系数:0.5 战略性新兴产业修正系数:0.5 现代服务业修正系数:0.5 高端制造业修正系数:0.6 允许发展类修正系数:1.0 限制发展类修正系数:2.0以上 增值收益征收 交易价格(销售收入)-总扣减金额登记价格(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管理费)+交易相关税费+已补交地价 首次转让 非城市
3、更新类 合同约定可分割转让或整体转让的,按约定转让,免征 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未明确,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九种情形分割转让 竣工之日5年内转让:核实征收或5%核定征收 竣工之日5年后转让:免征 城市更新类 办法实施后项目 配套设施按照市场评估地价免缴土地增值受益 工业楼宇部分 可提供增值受益扣减项目 增值受益-扣减总额30%,免缴 30%增值受益-扣减总额50%,缴50% 50%增值受益-扣减总额100%,缴60% 增值受益-扣减总额100%,缴100% 不可提供工厂造价或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 成交价格或计税参考价2万/m2,免缴 2万/m2成交价格或计税参考价4万/m2,缴25% 成交价格或计税参考价4万/m2,缴40% 办法实施前的项目 选择213号文分割转让非自用部分不予征收;自用部分按非更新项目中的征收规则执行 选择按办法分割转让按更新项目目前的征收规则执行 再次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