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集团公司发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与有关合作方的市场 行为,按照优势互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市场协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促进 相互间稳定协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制 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开发中合作方起主导作用中标,并组织施工的项目。 2 合作方资格审查 2.1 合作方应是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工作作风严谨、施工组织严密、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2.2 合作方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前,分公司或部门应严格审查合作方信誉情况及履约能力, 确认信誉良好并有履约能力的
2、合作方, 报市场开发部和工程管理部。 分公司或部门审查以下 经年审的证件原件并保留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进 市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企业简介(业绩、人员结构、机 具设备、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情况) 。 2.3 合作方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各种相关的资料(包括经 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种证照、劳务工人的上岗证、安全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 人员资格证书、各类报表、机械设备的准用证等) 。 3 投标过程管理 3.1 市场信息管理 3.1.1 信息须通过公司相关单位登记,并明确具体的内部信息登记和跟踪单位(部门
3、或分公 司)及人员。 3.1.2 信息登记时,按市场开发部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建设基础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结构形式、投资额或资金状况等,并应说明跟踪 状态。 3.1.3 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单位负责定期(一般每月将本单位整体跟踪情况书面总结上报一次) 向市场开发部汇报合作项目跟踪情况。如登记的信息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或连续 3 个月不 按公司要求反馈跟踪情况,市场开发部可将相关信息予以注销,并且不退还信息登记费;自 行决定放弃跟踪或投标,市场开发部可将信息予以注销,并且不退还服务费。 3.1.4 遇有特殊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公司有权对信息登记单位进行调整,同时有权 改变经营方式,即由联合开发变为自主开发。 3.1.5 信息登记收集、传输、处理、存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按照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3.2 投标管理 3.2.1 所有招标文件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