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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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pdf
1、1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 围认定办法围认定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规范旧屋 村范围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 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 288 号) 、 关于加 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深府办2016 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屋村范围,是指福田、罗湖、南 山、 盐田四区在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 实施前,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光明、大鹏六区(含新 区)在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前(以下简称规定或者办法
2、实施前) ,正在建设 或者已经形成(以下简称已经建设) 、且现状主要为原农村 旧(祖)屋等建(构)筑物的集中分布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 设施,可以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 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 屋(含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者废弃但墙基尚存的情形) ; (二) 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 屋,在 2009 年 6 月 2 日之前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 不涉及扩大建筑基底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 2 建筑面积不超过 480 平方米的; (三) 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为旧屋 村生活服务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
3、学等) 、医疗卫 生(卫生所、公厕等) 、交通(村道、街巷、胡同等) 、民俗 活动(礼堂、祠堂等)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村委会、农 贸市场等)等公共服务设施,现状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 (四) 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风水塘、 球场、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及其他零散用地,原则 上总量不得超过旧屋村范围总用地面积的 10%且总面积不得 大于 3000 平方米; (五) 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 办理房产证的私房。 第四条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公共服务 设施不得纳入旧屋村范围: (一)厂房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房; (二) 规定或者办法实施前已经建设的旧(祖) 屋,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扩大建筑基底 范围的,实施后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导致建筑面积 超过 480 平方米的, 以及在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