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甲方:郴州市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丙方丙方: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鉴于丙方向甲方购买郴州市南湖路 35 号新贵华城 3 期 A11 栋(商业综合体) (推广名:维多利亚中 心) 2 层 254 号商铺(以下称该商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该商铺所处的维多利亚 中心为新设的商场,为整体提升维多利亚中心的商铺价值,甲方联合乙方展开战略合作,现经甲、乙、丙 三方友好协商,就该商铺委托给乙方管理经营及甲、丙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的相关事
2、宜达成有关 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第一条 甲、 丙双方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本补充协议后, 甲方在丙方付清购房款以及相关税、 费并提供齐全办证所需的资料的情况下,甲方可提前为丙方办理该商铺的初始登记,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 权证的,并由甲方提前为丙方办妥房地产权证 。 第二条第二条 甲方在维多利亚中心通过竣工验收,设施设备完善后,商场整体开业前,可提前通知丙方 办理商铺交付手续,丙方不得拒绝办理交接,丙方未按时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从甲方通知之日起 第十五天视为丙方已办理交接。提前办理交接手续只是商铺所有权交付和使用功能确认,商铺 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 2021 年 11 月 11 日前仍归甲方。
3、 丙方所购商铺(除独立临街商铺外)为开放式商场商铺,同相邻商铺之间不作隔墙间隔; 甲方按本协议附件一(商铺平面图)所示商铺面积及四至交付商铺。 第三条第三条 自维多利亚中心竣工验收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前,该商铺由甲方委托乙方对该商铺进行 统一招商、租赁及经营管理,目的是通过前期商业培育和市场运作,整体提升维多利亚中心的商铺 价值,丙方表示同意。前述期限之后,丙方如需委托乙方对本商铺进行租赁及经营管理,可另行与乙方 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条第四条 乙方经营管理维多利亚中心期间,享有该商铺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期间的全部收益 和支出(包括物业管理费) 、盈利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甲方不得向乙 方主张收取租金、使用费等任何费用,丙方也不得向甲方或乙方主张收取租金、使用费等任何费用。 乙方及其商家、租户都有权对该商铺进行合并、分立、装修、转租、出租柜枱、与第三方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