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杆房地产集团“同心共享”操作细则指引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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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房地产集团“同心共享”操作细则指引方案.pdf
1、 1 / 6 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操作细则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操作细则指引指引 V2.0V2.0( (试行试行) ) 为执行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 V2.0(试行) ,制定 本操作细则。 第第一一条条 宗旨宗旨说明说明 (一)(一) “同心共享”制度是集团为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让员工 分享集团发展壮大成果而设置,实施中与“成就共享”制度并存,在 集团推行“双享” 。 (二)(二)为遵守香港上市条例的相关规定,总部和区域在投资企业 设立的操作中, 应确保在集团及子公司任董事的员工合计认缴的份额 不超过员工总份额的 29% (含本数) 。 董事的认缴比例由财务资金中心 统筹,董事在区域
2、的每次出资均应先报财务资金中心核定比例。 (三)(三) “同心共享”制度实施后,员工参与投资持股的“项目公 司”仍由集团管理,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由集团委派由集团委派。 第第二二条条 集团集团“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能“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能 (一)(一)集团成立“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为杨国杨国 强主席、杨惠妍副主席、莫斌总、朱荣斌总、吴建斌总和伍碧君总强主席、杨惠妍副主席、莫斌总、朱荣斌总、吴建斌总和伍碧君总。 在实施中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的,由集团另行公布。 (二)(二)“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对员工组成的合伙投资企业、 集团以
3、及员工持股的项目公司,在投资决策、投资管理、经营管理、 风险控制、利润分配、投资进退、纠纷解决等“同心共享”制度涉及 2 / 6 的所有问题拥有最终裁决权。 (三)(三)总部和区域在设立员工的合伙投资企业时,应将“同心共 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享有最终裁决权写入“合伙协议” 。如有争拗,如有争拗, 先友好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按照相关法律解决先友好协商解决;若解决不了,按照相关法律解决。 第第三三条条 适用员工适用员工 (一)(一)总部 要求出资人员:董事、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中心负责人、 中心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 “未来领袖计划”和“涅 槃计划”人员、项目总经理培训班毕业生; 自愿出资人员:鼓励总部广大员工参与。 (二(二)区域 要求强投出资人员:区域总裁、区域投资区域投资负责人负责人 、区域区域营销负营销负 责人、责人、区域财务负责人、区域财务负责人、项目总经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