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第一章第一章综述综述 1 1、总则、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 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 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 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 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 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 社会效益的, 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 可以在本 计 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
2、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4) 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 7 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 3 个月内, 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
3、使用后 7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 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 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 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 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已开始设计工 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0%,超 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