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 / 1212 12 月 30 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分总 则、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保障和 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 72 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 环
2、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 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 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 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
3、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 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2 2 / 1212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 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 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