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1 / 1010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 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 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 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益, 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
2、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 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 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 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 2 2 / 1010 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 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
3、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 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 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 土地经营权。 3 3 / 1010 第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 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 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