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 主 临 时 公 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 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 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 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2、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富盈物业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依法享有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的权利: 1、社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社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花园及绿化区域等; 2、社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社区内的给排水管道、水泵、公共照明设 施、消防设施、围墙、池井、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凡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部位和设施 设备,建设单位行使该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3、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 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 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 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 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 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 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