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按照国家标准 GB/T4754-2002 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 钢结构制 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中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 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 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第二条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 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 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 的发展,每年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这些企业分布
2、在 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 兴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第三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是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协 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 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 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征求 企业、 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 业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对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 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使钢结构
3、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 置、 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 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 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 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素质, 确保工程质量, 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 直辖市国资委、 建委及有关工业部门、 行业协会 (学 会) 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 设总承包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第二章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及承揽任务范围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及承揽任务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 钢结构制造企业等级分为钢结构制造特级、钢结构制造一级、钢结 构制造二级、钢结构制造三级,相应级别的钢结构制造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钢 结构加工制造任务。 钢结构制造特级企业: 可承揽相应行业各类钢结构的制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