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 明 确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 号)、*职工违纪违规 处分暂行规定 ()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的要求,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责任事 故单位的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2、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是指生产 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 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 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 分包单 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 第五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3 人及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及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及
3、以上 5000 万元 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10 人及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及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及以上 1 亿 元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 人及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及以上重伤, 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 事业部和所属各 企业、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一般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 表中向股份公司统计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单位 1 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在 4 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电 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 还应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