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年*月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 1.1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 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第二条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 章。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 10000 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
2、10000 元以上,100000 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 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 100000 元以上的。 第三条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由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 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总工办、工程 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 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
3、、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 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第五条 设计变更单由项目管理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如金福花园 项目1号楼建筑第一次变更,变更页数为1页,编号应为JF-1-JZ-1-1 ) ,并与后 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控制 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 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 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 更加节约成本; 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 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 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 2.2 原设计中某些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