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合伙伙契契约书约书 立契约书人: (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第一第一条条、合、合伙标伙标的的 立契约书人合伙投资 (以下称本店)於安徽 号设店之经营。立契约书人同为合伙事业之创始合伙人。 第二第二条条、合合伙伙事事业范围业范围 合伙事业以经营餐饮事业为主。合伙事业范围、地址或本店营业地 址之变更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三第三条条、合、合伙伙期期间间 自西元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合伙人如欲续 约,应另行订立新约。 第四第四条条、出出资额资额、出、出资资比例比例(股(股权权) 合伙事业营运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 元整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60,000 元整,占全部股
2、份 20%。 第五第五条条、出出资资期限、方式期限、方式 1. 本契约书签订同时,各合伙人应将出资额一次缴清。 2.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 终止后,依本约第十条第二项约定办理清算,届时予以无息返 还。 3. 合伙事业如遇营运亏损时,则由开办费用预备金进行支付,预备 金不足支付时,则由全体合伙人依出资比例补足预备金,其金额 由各合伙人另行共同议定之。 第六第六条条、入、入伙伙、退、退伙伙、转让转让、变变更更 1. 入伙:新入伙之合伙人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需完全承受、遵 守本契约约定事项。 2. 退伙: 创始合伙人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并须於三个月前告知其他
3、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可退伙;未经同意而因自行退伙 所造成损失,退伙者应负赔偿之责。 退伙后以退伙当时的共有财产进行结算,因进行结算而产生之 费用或损失由退伙人负担,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 算。 有人退伙后,未退出者有权保留所用的一切商业名称(含合伙 事业名称、本店店名、餐点名称等,但不以此为限),且退伙 者应无条件签署退出时所需的文件及处理一切退出时所应办理 事项,并不得再对合伙事业之相关事项主张任何权力。 合伙事业所共有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以契约终止论;但若 全体合伙人愿意继续增资,则不在此限。合伙人其中之一有意 继续经营,而其他合伙人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欲续经营者不 得拒绝,并应就使用合伙事业名称及本店店名之品牌价值、商 誉与其他合伙人协商。 合伙事业、本店经营不利时,合伙人不得退伙。 3. 出资的转让:合伙事业各合伙人非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之同意, 不得以其出资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