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房屋租赁条例及管理办法(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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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昌房屋租赁条例及管理办法(9页).docx
1、 2017 年南昌房屋租赁条例及管理办法年南昌房屋租赁条例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 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以及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 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则,实 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
2、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主管部门)是同 级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房屋租赁实行管理。 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在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对房屋租赁 实行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物价、工商、公安和税 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 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国家授 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七条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 产权利的;
3、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 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二)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与该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费用的; (三)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管理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 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四)出租柜台的。 第九条第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及住所或者单位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地点、装修及设施状况和租赁面积; (三)租赁期限; (四)租赁用途;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