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团法务室 关于商业配套宣传的风险提示关于商业配套宣传的风险提示 编号:0906 2009 年 5 月 22 日 一、问题描述一、问题描述 住宅项目销售前,公司通常会对商业配套部分的功能、商家作宣传,以增加 产品卖点。 经济危机之后, 有的项目原定的商家毁约, 使我方对客户的宣传落空。 另有个别项目,未与商家达成协议就在楼盘上宣传某某将进入经营等,引起该商 家的不满,指责公司侵犯名称权。 二、风险判断二、风险判断 1 1、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构成合同内容,不能兑现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构成合同内容,不能兑现时公司有违约风险。时公司有违约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2、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 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并对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对住宅而言,客户很难主张某一特定的商业配套对其决定购买房屋有重 大影响,但也并非绝对,如为了择校而买房的,就容易被法院所认可。另外,对 于购买商铺的业主而言,是否相邻配套商业、商业由谁经营,都会是考虑的重要 因素。因此,在购房人能证明该宣传对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 重大影
3、响时, 我方的宣传可被视为合同内容。 不能兑现时, 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 2 2、擅自以它人名义、擅自以它人名义宣传宣传,可能构成名称侵权及虚假宣传。可能构成名称侵权及虚假宣传。 在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就宣传某某商场、某某学校将会进入小区,会 发生两项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被宣传的单位会主张名称权受到侵害,要求赔礼 道歉、 赔偿损失; 二是购房人会主张开发商虚假宣传, 欺诈买方, 要求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 集团法务室 三、针对性建议三、针对性建议 1 1、宣传要与事实相符。宣传要与事实相符。 尚未与合作方签订协议的,对合作方及合作内容均不得对外宣传;签订了合 作协议的,要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我方有权就此事项对外宣传。对商业的具体经营 形态、开业时间等由合作方控制的事宜,我方应避免作具体确定的宣传,必要时 可以引用对方的宣传内容。 2 2、买卖合同中买卖合同中不不要对商业配套的经营内容要对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