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 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 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 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 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
2、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 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第四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 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第七条第七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 (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 过 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 额的比例不应超过 5%; (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 5
3、0%; (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第八条 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 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 控制机制; (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按时足额到位; (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 3 年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 反垄断、 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 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 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 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 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九条第九条 各分行应在总行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开展并购贷款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