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 年 4 月 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 年 5 月 2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 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 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
2、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 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 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 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 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 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
3、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 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 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