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金合同定金合同 (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供商品房预订时使用) 甲方: (卖方) : 住所: 邮编 :_ _ 法定代表人:_ _ 联系电话: 乙方 ( 预购方 ): _ 住所 :_ 邮编 : _ 证件名称: 证号: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 预订桃源中心村四期碧盈苑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 桃源中心村四期碧盈 苑 号 单元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 。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书号:南汇房管(2010)预字 0025 号) ,房屋建筑预 测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定于 年 月 日交付,除不可抗力 或国家政策变化,
2、乙方表示谅解,甲方不属于违约。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 元,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 付款方 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作为甲、 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 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 前到桃源中心村四期碧盈苑售楼处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 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 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
3、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 条约定的情形外, 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 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 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 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 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 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持 1 份。 甲方: (签章)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