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地产商业地产委托管理合同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就甲方购买的商铺委托乙方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购买的位于 幢 层 号,共 间,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的商铺委托乙方管理, 乙方据此拥有该商铺的经营管 理权。乙方可以将该商铺用于出租或由乙方转委托他人管理。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委托期内,若商铺已出租,甲方不能终止委托,且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的 租赁合同甲方必须认可。如因故该房屋交付延迟,委托期限顺延。 在委托期内,
2、若商铺未出租,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 委托管理权限 在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 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将本合同所约定的商铺对 外招商。乙方有权自由选择承租人和转委托之受托人。委托管理的风险承担及收 益的支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受委托管理商铺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与承租人 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对甲方无约束力,乙方每年度固定向甲方支付 该商铺的管理收益。即: 第一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 元(大写: ) 第二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 元(大写: ) 第三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 元(大写: ) 第四年度( 年 月 日至
3、 年 月 日) 为 元(大写: ) 第五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 元(大写: )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从本合同签定日起计算半年的免除支付管理收益的期限, 从半年期满的次日起,乙方按本条第一款标准向甲方交付首年管理收益。以后每 年的这一天,乙方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管理收益标准向甲方支付。 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固定管理收益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到期之日起 6 个月。 甲方的权利义务: 按约定收取管理收益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将委托乙方管理的商铺转让或赠与他方,应在办 理产权转移登记前 30 日告知乙方,并应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和乙方与承租方所 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告知受让方或受赠方。 且保证受让方或受赠方承续本 合同所约定的甲方全部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 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及因该商铺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 合法使用本商铺。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