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程营销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全程营销及招商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 理销售代办“ ”项目招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 行。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甲方“ ”项目的全程营销代理商及招商代理商。乙方接 受甲方委托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全程 营销及招商代理事务。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2.2 项目位置: 2.3 委托代理内容:商务写字间 2.4 销售面积以 市产权监理处核定的预售
2、面积为准,销售价格以乙方呈报甲 方审批通过后的销售均价为准。 2.5 可售面积以合同附件一的约定为准。 三、委托代理事务及期限 3.1 代理事务: “ ”项目的商务写字间的销售、宣传推广及招商。 3.2 代理期限: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双方认可的项目封盘清算日或双方合同终止时 止。商务写字间部分的销售期限为 10 个月,招商期限为 12 个月。商务写字间部分 销售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10 个月完成保底销售任务的 90%, ;商务写字间招商从 2008 年 3 月 1 日起 12 个月完成招商任务的 60%。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保证“ ”项目销售宣传、招商宣传必需的资金
3、供给。 4.2 在本合同生效后 7 日内向乙方提供真实的、全面的、合法的该项目的土地使 用权属证明文件及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 原件核对无异。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根据相关手续、文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乙 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均为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无异) , 并对因为有关手续、文件的办理而影响对该项目开发过程和进度的后果负责。 4.3 负责办理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银行按揭手续,并完成商品房在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登记备案的各项手续。 4.4 按甲乙根据销售或客户需要商定的物业分隔方式组织施工,保证工期,保证 按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期限按时交房;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房屋销售合同所约定 的质量标准;保证按该项目销售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以 维护甲、乙双方共同的信誉及利益。 4.5 负责配合乙方高效率地进行合同审查、用印、收取购房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