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 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 设,根据国家、当地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开发建设 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 与本规约一致。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 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购房人在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时,已经知晓建设单位明示 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
2、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 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 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
3、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 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