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佳兆业物业佳兆业物业前期配合操作指引前期配合操作指引 1 1、目的目的 规范物业公司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中的配合工作。 2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佳兆业物业分公司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中的配合工作。 3 3、职职责责 3.3.1 1 总部总部品质品质职能部门职能部门 3.1.1 负责指导物业分公司开展前期配合工作。 3.3.2 2 下属分公司下属分公司和和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心 3.2.1 负责前期配合工作的实施。 4 4、 内容与要求内容与要求 4.14.1 营销策划介入营销策划介入 4.1.1 物业分公司须参与项目所在公司营销方案讨论, 对以下内容的销售承 诺提出相关意见: 4.1.1 对
2、于销售过程中涉及到物业分公司的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水平 标准的描述; 4.1.2 买房优惠政策中有关抵缴物业管理费的条款; 4.1.3 物业管理费的收缴标准的变化; 4.1.4 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空房的处理办法; 4.1.5 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及主要注意事项; 4.1.6 物业分公司代收、代缴服务内容; 4.1.7 物业分公司日后市场开拓经营项目方面。 4.1.2 严禁出现销售过程中的过分承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开展和管 理费及其他物业相关费用的收缴带来诸多不便。 4.24.2 开盘阶段开盘阶段 4.2.1 销售配合工作方案 4.2.1.1 销售开盘阶段物业分公司应提供的配合工作包括(不限于
3、,具体根 据项目所在公司要求确定): a) 销售现场管理(售楼处、会所及室外环境、秩序等); b) 样板房管理(样板房清洁、维护、秩序、引导等); c) 营销推广活动配合; d) 房产销售人员的物业知识培训; e) 协助申报物业管理单位招标手续。 4.2.1.2 在售楼进入到内部认购前 1 个月,物业分公司根据项目所在地产 公司的具体要求制订销售配合工作方案,明确规定需要提供配合服务事项、 人员安排、工作内容、成本测算,以及相关准备工作的落实责任和时间要 求。 4.2.1.3 项目所在地产公司应在内部认购前完成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物业 管理公司招标手续,物业分公司予以协助。 4.2.1.4 营销配合工作方案中必须包括相关费用测算,并由项目所在公司 承担,费用测算和结算按佳兆业集团控股前期物业配合费操作指引执 行。 4.2.1.5 物业分公司制订的销售配合工作方案经项目所在地产公司批准后 执行